北京市药监局制定、市疾控中心发布了《北京市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指引》。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四类药品”(退热、止咳、抗感染、治疗咽干咽痛药品)的,应当通过“京药通”平台登记购买人员信息后方可销售,不得迟报、瞒报、漏报、错报。对于封控、管控区域所在地区应当提级管理,应当要求购买人员先进行新冠抗原检测,结果阴性时,方可向其销售“四类药品”。(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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