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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拓宽境外资金参与交易所债券市场渠道

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主要包括:一是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委托具有上交所会员资格的境内证券公司作为交易参与人参与债券交易,并按照中国结算相关规定开立证券账户,一个证券账户只能指定一家交易参与人。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也未考虑到个别用户特殊的投资目标、财务状况或需要。用户应考虑本文中的任何意见、观点或结论是否符合其特定状况。据此投资,责任自负。

二是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参与债券(包括可交换公司债券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借贷、以风险管理为目的的相关衍生产品、债券基金(含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发行认购、交易或转让。

三是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委托具有中国结算结算参与人资格的境内证券公司办理结算业务。

四是获准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作为专业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投资上交所债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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