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就境外机构投资者开户、交易、结算及信息报送等事项做了细化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落实入市安排。已获准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持银行间市场备案证明文件等材料向中国结算申请开立法人证券账户,通过该账户投资交易所债券市场。二是明确交易及结算路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作为经纪客户委托具有深交所会员资格的境内证券公司参与债券交易,并委托具有结算参与人资格的境内证券公司按照经纪业务模式办理结算。三是细化可投资范围。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在交易所债券市场参与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基金等产品发行认购、交易或转让,同时还可参与信用保护工具等以风险管理为目的衍生产品和债券借贷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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