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结算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受信用保护债券质押式回购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现予以发布。通知如下:一、相关信用保护凭证信用保护起始日在2022年8月1日(不含)前的,信用债券作为合格受信用保护债券开展质押式回购业务,仍需满足原《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信用保护凭证剩余信用保护期限不短于2个月的要求。二、《暂行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受信用保护债券质押式回购管理暂行办法》(中国结算发字〔2021〕53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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