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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外上市的境内公司应在境外上市发行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登记。

【中国取消境外募集资金调回结汇审批】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外上市的境内公司应在境外上市发行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登记。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也未考虑到个别用户特殊的投资目标、财务状况或需要。用户应考虑本文中的任何意见、观点或结论是否符合其特定状况。据此投资,责任自负。

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后,其境内股东根据有关规定拟增持或减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在拟增持或减持前2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境内股东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持股登记。

境内公司(银行类金融机构除外)应在其境外上市专户开户银行开立一一对应的结汇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境外上市专户资金结汇所得的人民币资金、以人民币形式调回的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以及以人民币形式汇出的用于回购境外股份的资金和调回回购剩余资金。

增持结束后,由境内汇出境外用于增持的资金如有剩余,应汇回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户。境内股东可凭境外持股业务登记凭证到银行办理相关资金境内划转或结汇手续。

外管局文件全文请点击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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