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加强短缺药品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生产储备监测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司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短缺药品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生产储备监测工作的通知》。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短缺药品和集采中选药品的生产储备监测工作,组织企业报送相关数据,审核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强化对药品质量监督检查,督促生产企业落实按照采购协议足量供货和停产报告责任。对未按要求执行的企业,视情予以约谈并要求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