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商协会公告,“湘科控股”、“梧州东泰”、“贵州水投”、“羊安新城”等4家发行人,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未能按期披露定期财务信息。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定,经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对4家发行人分别予以自律处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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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商协会公告,“湘科控股”、“梧州东泰”、“贵州水投”、“羊安新城”等4家发行人,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未能按期披露定期财务信息。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定,经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对4家发行人分别予以自律处分措施。
一、湘科控股未能按期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一季度财务报表,对公司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金银国予以通报批评。
二、梧州东泰未能按期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对公司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罗兆昌予以通报批评。
三、贵州水投未能按期披露2022年一季度财务报表,对公司予以诫勉谈话,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总会计师叶江玫予以诫勉谈话。
四、羊安新城未能按期披露2022年一季度财务报表,对公司予以诫勉谈话,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常文第予以诫勉谈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