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证监局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规,江苏证监局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的兴化经发公司债券申报发行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存在相关问题,根据规定,我局决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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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规,江苏证监局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的兴化经发公司债券申报发行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存在相关问题,根据规定,我局决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存在问题包括: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细节测试执行不恰当;未对大额政府补助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借款费用资本化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存货监盘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投资性房地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关注大额其他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