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提到,根据《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深金监规〔2021〕1号)有关规定,在我市设立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对于在境外募资基金且仅有境外投资者作为出资股东或合伙人的试点企业,参照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有关规定执行,我市对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不做强制性要求。其他要求按照现行制度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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