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房管局发布关于征求《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公告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预售方案前,应选择一个监管银行开立监管账户;监管账户信息应当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并在商品房销售现场以及监管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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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也未考虑到个别用户特殊的投资目标、财务状况或需要。用户应考虑本文中的任何意见、观点或结论是否符合其特定状况。据此投资,责任自负。
与此同时,上述征求意见稿明确,监管额度内资金应按照工程建设进度予以拨付,首次拨付节点不得早于地下结构完成,最后拨付节点为不动产首次登记,具体拨付节点由监管部门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照监管部门确定的拨付节点申请使用监管额度内资金。项目竣工验收之前,交付标准为毛坯的项目监管账户余额不得低于监管额度的5%,交付标准为全装修的项目监管账户余额不得低于监管额度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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