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4 快讯

中国发改委发布《关于加强原油加工企业商业原油库存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称要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确保石油市场平稳运行,建立最低商业原油库存制度,合理设置最低库存标准,科学确定计量范围,健全报告制度,积极支...

中国发改委发布《关于加强原油加工企业商业原油库存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称要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确保石油市场平稳运行,建立最低商业原油库存制度,合理设置最低库存标准,科学确定计量范围,健全报告制度,积极支持企业提高商业原油库存。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也未考虑到个别用户特殊的投资目标、财务状况或需要。用户应考虑本文中的任何意见、观点或结论是否符合其特定状况。据此投资,责任自负。

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石油是重要战略资源,其安全稳定供应对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经济社会正常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确保石油市场平稳运行。一定规模的原油库存是原油加工企业平稳运行的重要物质基础。

建立最低商业原油库存制度。在满足最低库存标准的前提下,商业原油库存由企业自主调配使用和轮换。国内石油供应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出现紧张状况时,国家可依法统一调度商业原油库存。

合理设置最低库存标准。所有以原油为原料生产各类石油产品的原油加工企业,均应储存不低于15天设计日均加工量的原油。国际原油价格超过130美元/桶时,可适当降低库存量,但不得低于10天设计日均加工量。已投产企业应在1年内达到最低库存标准,有关设计规范颁布前建设、储存条件有限的企业,最迟应在3年内达到最低库存标准。新建企业应在建成投产后1年内达到最低库存标准。国家鼓励企业提高商业原油库存。

科学确定计量范围。商业原油库存计量以实物库存为准,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原油加工企业为计量主体。原油加工企业拥有物权、可支配的原油均可计入商业原油库存,包括储罐存油、运输管道存油及境内在途运输油等。企业拥有物权、委托其他企业代为储存的原油也可计入。享受财政支持的储备以及尚未报关入境的船运、管输原油不得计入。从事原油加工的一体化集团企业,可对其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的原油库存进行内部平衡。

健全报告制度。商业原油库存实行月报告制度。中央和地方原油加工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分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报送上月原油采购、加工情况以及月底实际库存量。因自然灾害、安全事故以及长期停产等原因,实际库存低于最低库存标准达20日以上时,应当如实上报并在相关事由消除后30日内将库存提高至规定标准以上。国际、国内原油市场供需出现异常时,应及时报告。

积极支持企业提高商业原油库存,包括简化项目审批、支持企业融资、给予资源配置倾斜。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也未考虑到个别用户特殊的投资目标、财务状况或需要。用户应考虑本文中的任何意见、观点或结论是否符合其特定状况。据此投资,责任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