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文化和旅游部网站发布公告称,为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规范网络表演秩序,2021年文旅部印发了《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要求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从事演出经纪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同时,明确《办法》实施前已从事网络表演经纪活动的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可在《办法》实施后的18个月缓冲期内取得经营资质,缓冲期内无经营资质不视为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情况,经研究决定,将《办法》政策缓冲期延长至2024年2月29日。(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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