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社厅在答复中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等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制度,均应认定为无效。“996工作制”明显违反法律关于延长工作时间上限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澎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