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口市住建局对《海口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引起社会关注。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海口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已购买或自建并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权属证书)的存量房(即二手房),其交易资金(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总价款)须进行监管,但法院协助执行的、拍卖的,以及交易双方为直系亲属关系的二手房产权转让登记的,可自行交付房价款,不纳入交易资金监管范围。(海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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