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中创新航公告称,已于11月29日收到福州中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创新航被判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宁德时代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并向其赔偿经济损失263.25万元、专利临时保护期费用12.75万元以及赔付合理支出20万元。中创新航对此回应称,该判决不会对其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并称其产品已采用更先进的技术,与涉诉专利的早期技术不同,已不存在本案一审判决中提及的需要立即停止销售涉诉产品的情形,所有产品都可以自由的生产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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