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商协会公告,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在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一是为山东胜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虚假记载;二是在为山东胜通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定,经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对鲁成律所予以警告,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对项目经办律师王建强予以警告,认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不适当人选1年。认定不适当人选期间,前述人员在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间参与或签字的相关文件不得作为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和备案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