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地区范围的通知,决定新增辽宁省、福建省、河南省、四川省、河北省(石家庄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吉林省(珲春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温州市)、山东省(潍坊市)、贵州省(贵阳市)、云南省(昆明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地区要制定本地区企业准入标准,规范遴选程序,支持具有车源整合能力、海外营销渠道、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等综合竞争力较强的企业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