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日前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通知显示,房企使用监管账户内的预售资金替代共管资金的,应当严格按照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支付工程款,不得使用商业承兑汇票等非现金方式支付工程款。房企申请终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时仍未结清工程款的,应持续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方可解除预售资金监管。(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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