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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平台经济治理应关注“可竞争性”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黄益平认为,平台经济的监管政策可关注“可竞争性”条件。如果保持很高的“可竞争性”,形成垄断的可能性会下降。即便发现垄断行为的证据,也尽量不要采取分拆的做法,而应该尽力减少潜在进入企业的沉没成本、降低进入与退出市场的门槛。比如,如果重要的进入门槛是用户人数,可考虑在不同平台之间实现联通,以此类推。当然,这些措施不可能彻底消除大平台的相对优势,也不应无视平台在大量投资后获取一定回报的正当要求。采取政策措施保障一定程度“可竞争性”条件的目的是防范出现垄断行为,而不是盲目地追求平台之间的绝对平等。(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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