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1月16日表决通过《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将于3月起施行。《条例》明确,中小微企业财产权、经营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微企业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综合考虑中小微企业的信用等级、违法风险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依法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确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最大限度降低对中小微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不得超标的或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并在条件允许情况下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澎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