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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拟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 修改沪股通、港股通股票范围

《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本次《实施办法》修订合计新增5条,修订15条,主要内容包括:(一)修改沪股通、港股通股票范围。修改第十七条、第七十条,明确沪股通、港股通股票范围。新增第十八条,明确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公司股票首次纳入沪股通条件(二)修改沪股通、港股通股票调整机制。一是沪股通方面,修改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新增第二十一条,明确沪股通股票调入机制;新增第二十二条,修改第二十三条,明确沪股通股票调出机制;修改第二十四条,明确沪股通股票调整公布时间。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也未考虑到个别用户特殊的投资目标、财务状况或需要。用户应考虑本文中的任何意见、观点或结论是否符合其特定状况。据此投资,责任自负。

二是港股通方面,修改第七十三条,修改港股通股票调出情况,以涵盖小型股指数成份股的情形;新增第七十四条,增加关于小型股指数成份股市值测算及调整安排的表述。

(三)增加用语定义。在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增加关于股票调整考察日、沪股通股票定期调整生效日等定义。在第一百四十三条中明确规则中“考察日前”包含考察日当日。

(四)其他适应性修改。由于增加了股票调整考察日的概念,为以示区分,一是将原规则中“定期调整考察截止日”改为“ETF定期调整考察日”,涉及条款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和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条;二是将原规则中“考察日”改为“具有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公司股票首次纳入考察日”,涉及第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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