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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基金课题组:建议明确存款保险机构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

中国金融》刊发了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课题组撰写的文章《发挥存保机构在金融风险处置中的作用》。文章建议,明确存款保险机构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文章称,包商银行风险处置中,存款保险机构在接管阶段全面参与改革重组工作,同时在破产清算中实际派员承担了清算组的具体工作,事实上已经可以转任破产管理人。商业银行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明确存款保险机构或者接管组织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反映出国内银行业风险处置的实际需求。建议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可以指定存款保险机构担任破产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