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潮能源2月3日晚间发布公告,近日收到两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2021年7月8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虽然存在瑕疵,但是瑕疵轻微且未对决议产生实质性影响。表决方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决议内容不违反公司章程,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北京中金通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原告董瑞的诉讼请求。同日,新潮能源股东北京中金君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中金通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隆德开元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将自行召集和主持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时间定为2月20日,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关于相关主体变更承诺事项的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