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起判决书显示,北京的马女士出资110万在光大银行北京分行购买的基金,持有三年后亏损48.68万元,仅收到赎回款61.32万元。光大银行表示,已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履行了“卖者尽责”义务,完成了相应的举证责任,马女士应承担“买者自负”责任。在二审环节,北京金融法院对该案进行了改判,部分支持了投资者的赔偿请求。结合案涉产品的销售时间、马女士的投资经验及本案具体在案证据事实,最终法院酌定光大银行的赔偿责任为30万元。(中国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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