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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明确新建公共停车场的充电功能停车位占比:内环内不少于15%

上海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道路运输局、 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总队近日联合印发 《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自4月1日起,新(改、扩)建公共停车场(库)应当按照“一类地区具备充电功能的停车位不少于总停车位15%、二类地区具备充电功能的停车位不少于总停车位12%、三类地区具备充电功能的停车位不少于总停车位10%”的标准配建充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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