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22年4月28日中国证监会2022年第3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责令回购办法》规定,股票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发行并上市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回购措施,但发行人和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明显不具备回购的能力,或者存在其他不适合采取责令回购措施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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