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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央行:重要货币市场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投资组合的杠杆比例不得超过110%

《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暂行规定》提出,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运作指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二)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15%;
(三)持有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金融工具的内部信用评级,以及债券逆回购交易的交易对手的内部信用评级应当为较高级;
(四)涉及私募资管产品的债券逆回购交易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相关质押券等担保品计入第(一)项规定的比例且其内部信用评级应当为较高级;其中,涉及同一私募资管产品的债券逆回购交易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
(五)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六)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规模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投资于有存款期限的银行存款(含协议约定可无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的规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0%;
(七)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 天;
(八)投资组合的杠杆比例不得超过110%;
(九)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作出的其他要求。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20个交易日超过5000亿元的重要货币市场基金,还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调整以符合以下要求:
(一)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二)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外,不得开展债券正回购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