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判决书公开。法院认为,百度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理应知道抖音公司提供的“今日头条”商品,但未予以避让,主观恶意明显;抖音公司进行侵权取证的时间为2018年,并无证据证明被诉行为的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涉案链接标题中同时有“百度”字样,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相关公众混淆的可能性。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百度公司赔偿原告抖音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开支2万元。(上证报)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也未考虑到个别用户特殊的投资目标、财务状况或需要。用户应考虑本文中的任何意见、观点或结论是否符合其特定状况。据此投资,责任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