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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宏利水务:与中国华融山东省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由公司支付对应款项

青州市宏利水务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关于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诉被告山东鲁星钢管有限公司、青州市宏利水务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被告山东鲁星钢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计算至2017年11月10日的利息为577919.89元,之后的以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被告还款之日,但以年利率不超过24%为限)。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也未考虑到个别用户特殊的投资目标、财务状况或需要。用户应考虑本文中的任何意见、观点或结论是否符合其特定状况。据此投资,责任自负。

根据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及青州市宏利水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之和解协议约定,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诉被执行人山东鲁星钢管有限公司、青州市宏利水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由青州市宏利水务有限公司根据和解协议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支付对应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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