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宏利水务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关于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诉被告山东鲁星钢管有限公司、青州市宏利水务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被告山东鲁星钢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计算至2017年11月10日的利息为577919.89元,之后的以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被告还款之日,但以年利率不超过24%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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