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获得经营贷后,转而拿去(提前)还房贷有何风险?3月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案例,借款人肖某联合保证人某公司与银行签订经营贷款合同,借款18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周转,然而后续银行查证发现,肖某将约定用来生产经营周转的贷款部分挪用于偿还房贷,且肖某拒绝提供资金用途证明。于是,银行立即向法院起诉,要求肖某偿还借款本金180万及利息、罚息和复利,并对肖某提供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二审判决下来:肖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天内,向银行清偿借款本金180万元及罚息;在肖某不履行债务时,银行对肖某提供的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作为保证人某公司也对肖某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券商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