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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证监局对众合科技及相关人员出具警示函

据中证报,近日,浙江证监局公告显示,在现场检查中浙江证监局发现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不准确、对参股公司同时同比例增资信息披露不准确、披露的贷款承诺函信息存在遗漏,以及公司治理存在用印不规范、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未按公司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季度检查、委托理财未按公司规定履行审议和披露程序、对外投资事项未按公司规定审批和评审、财务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条规定。公司董事长潘丽春、总经理赵勤、时任财务总监何昊、董事会秘书何俊丽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潘丽春、赵勤、何昊、何俊丽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