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公告,2023年3月2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7号。阳光集团作为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发行人未按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有关理财产品的担保情况,违反相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责令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前对2015年以来对外提供担保明细以及各会计年度的担保余额情况进行说明,并对相关年度定期报告进行补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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