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福建省财政厅获悉,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近日印发的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福建省列入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实施范围。根据文件规定,福州港、厦门港、泉州港、宁德港、漳州港、莆田港列入启运港和经停港,福州江阴港区、厦门海沧港区、东渡港区列入离境港,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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