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兼聘教授李明良近日表示,现行《基金法》自2013年实施以来,对基金行业的自身发展和功能发挥起到了显著作用。但随着基金行业快速发展,行业实践已走在了立法前面,特别是私募股权基金的飞速发展没有在法律层面得到规范,私募股权基金急需纳入《基金法》监管范围内。近十年来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已积累相当的监管经验,将私募股权基金纳入《基金法》的时机已经成熟。李明良认为,《基金法》重启修订,应重点关注以下三类问题:一是当前公募基金面临“基金赚钱投资者不赚钱”以及公募持股没有显著改善市场投资风格、反而呈现抱团等问题。二是需要明确私募基金监管的逻辑以及对税法进行合理调整。三是应进一步细化基金管理人的信义义务细节。(券商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