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南昌市政府获悉,《关于推进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印发,自5月11日起实施。《实施意见》指出,在南昌市城区(不含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新建区)购买新建设商品房的,由辖区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房票票面金额购房使用部分一定比例的购房补助。自出具房票之日起3个月内使用的,给予10%的购房补助;第4个月至第6个月内使用的,给予8%的购房补助;第7个月至12个月内使用的,给予5%的购房补助。(南昌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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