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公告称,于近日收到上交所(《关于对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23]33 号)及深交所《关于对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深证上[2023]269 号)。上交所《处分决定》称,债券发行人应当于2022年4月30日前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但发行人未能按时披露,且至今仍未完成披露。深交所《处分决定》称,恒大地产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并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截至目前,恒大地产仍未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两家交易所认定,恒大地产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赵长龙,时任财务负责人兼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钱程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恒大地产及相关当事人对处分结果没有异议;恒大地产表示正积极推进审计工作,将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披露相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