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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国有企业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

财政部等三部门制定印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其中提出,国有企业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国有企业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8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10年。(财政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