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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从事诊疗活动

5月6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试行)》。其中提出,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从事诊疗活动,包括以下情形:(一)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危险性的技术方法;(二)开具药品处方;(三)给服务对象口服不符合《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清单》规定的中药饮片;(四)开展医疗气功活动;(五)国家中医药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诊疗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