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发文扩大电改试点范围 安徽等四省区纳入】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贯彻中发[2015]9号文件精神 加快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通知》,在深圳市、内蒙古西部率先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将安徽、湖北、宁夏、云南省(区)列入先期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单独核定输配电价。([全文](http://www.sdpc.gov.cn/xwzx/xwfb/201504/t20150415_688161.html))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也未考虑到个别用户特殊的投资目标、财务状况或需要。用户应考虑本文中的任何意见、观点或结论是否符合其特定状况。据此投资,责任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