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称,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00号)和《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01号)及有关规定,核定华北、华东、华中、东北、西北区域电网第三监管周期两部制输电价格。二、区域电网容量电价作为上级电网分摊费用通过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三、各地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我委(价格司)。(国家发改委网站)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也未考虑到个别用户特殊的投资目标、财务状况或需要。用户应考虑本文中的任何意见、观点或结论是否符合其特定状况。据此投资,责任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