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监管机构日前已向业内下发《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并征求意见。《通知》提到,符合以下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一是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二是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三是上年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四是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基于“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这一条规定,20多家险企将与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失之交臂”。(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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