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发布关于对贺燕青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报告业务存在内控机制不完善及执行不到位、研报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不足、研报制作不审慎等问题。贺燕青作为东亚前海证券研究所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发布,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深圳证监局发布关于对贺燕青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报告业务存在内控机制不完善及执行不到位、研报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不足、研报制作不审慎等问题。贺燕青作为东亚前海证券研究所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发布,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