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交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告,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桂林市交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李飞影、徐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0号)。公司在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存续期间,未按照相关规定,在2022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直至2023年5月19日才披露年报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0号)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桂林市交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告,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桂林市交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李飞影、徐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0号)。公司在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存续期间,未按照相关规定,在2022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直至2023年5月19日才披露年报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0号)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