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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发布《进口离岸现货交易大豆监督管理规范(试行)》

据海关总署消息,海关总署发布《进口离岸现货交易大豆监督管理规范(试行)》。管理规范指出,对取得检疫许可证但尚未报关或者备案进境的大豆,在前海联交中心达成交易后,进口商需变更检疫许可证载明的用途或进境口岸信息的,进境口岸直属海关或授权的隶属海关应优先重新办理检疫许可证,原检疫许可证予以作废。对在保税交易库存储期间发生损毁、短少、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应依法依规向海关缴纳损毁、短少、灭失货物的税款。涉及违法违规的,依规进行处置。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也未考虑到个别用户特殊的投资目标、财务状况或需要。用户应考虑本文中的任何意见、观点或结论是否符合其特定状况。据此投资,责任自负。

离岸现货交易大豆,是指通过深圳前海联合交易中心进口、交易,用于加工的非种用大豆。前海联交中心应根据海关监管要求建立进口商白名单,向海关总署报备。名单内的进口商可通过前海联交中心开展进口大豆离岸现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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