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美容医疗机构合同签约行为,近日,北京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北京市医疗美容服务合同(试行)》示范文本。示范文本特别对医美机构提示,应如实介绍、宣传服务内容和效果,杜绝虚假宣传,不得制造“容貌焦虑”。此外,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实施价格欺诈行为。且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美容医疗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超过单次治疗费用5倍的费用,不得超过场地租赁的期限收取费用,到期限还没有完成医疗美容服务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北京日报)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也未考虑到个别用户特殊的投资目标、财务状况或需要。用户应考虑本文中的任何意见、观点或结论是否符合其特定状况。据此投资,责任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