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规定》适用主体拟限定为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大股东、董监高等特定投资者 证监会表示,拟规定特定短线交易适用主体范围。《关于完善特定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将适用主体限定为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大股东、董监高等特定投资者。对于买入卖出时均具备大股东、董监高身份和买入时不具备但卖出时具备的,明确需遵守特定短线交易制度。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也未考虑到个别用户特殊的投资目标、财务状况或需要。用户应考虑本文中的任何意见、观点或结论是否符合其特定状况。据此投资,责任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