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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规定》适用主体拟限定为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大股东、董监高等特定投资者

证监会表示,拟规定特定短线交易适用主体范围。《关于完善特定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将适用主体限定为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大股东、董监高等特定投资者。对于买入卖出时均具备大股东、董监高身份和买入时不具备但卖出时具备的,明确需遵守特定短线交易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