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特定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中指出,原则上要求外资机构按管理人计算持有证券数量。同时,按照“内外一致”原则,参照境内公募基金监管标准,规定境外公募基金可申请按产品计算持有证券数量。此外,豁免了沪深港通机制下香港中央结算公司适用特定短线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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