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提到,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融资融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等融资类业务开展过程中,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一)违规为客户提升授信额度,或者在融资资金、融券券源有限的情况下,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私自决定钱券分配;(二)向特定客户以明显低于公司资金成本或者同期市场资金价格的利率提供融资,或者违反公司规定设置较宽松的违约处置条件;(三)为客户违规使用融出资金、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违规减持等违规行为提供便利;(四)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证券或者其他便利;(五)调查评估担保物的真实性及其价值时弄虚作假;(六)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