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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阳光集团:公司和董事长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公告,公司和公司董事长吴洁女士近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33号和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35号。福建阳光集团作为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发行人,未能在2023年4月30日前披露公司债券2022年年度报告且截至目前仍未披露,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吴洁作为阳光集团董事长,对阳光集团未能按期披露定期报告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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