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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公布《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的意见》。要求地方政府和银行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的存量融资需求。...

中国国务院转发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的意见》。 要求地方政府和银行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 地方各级政府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总量控制、区别对待的原则,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的存量融资需求。 依法合规积极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在建项目不得盲目抽贷、压贷、停贷。([全文](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05/15/content_9760.htm))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也未考虑到个别用户特殊的投资目标、财务状况或需要。用户应考虑本文中的任何意见、观点或结论是否符合其特定状况。据此投资,责任自负。

- 规范实施在建项目的增量融资。对于已签合同贷款额不能满足建设需要,且适宜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优先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 对于已签合同贷款额不能满足建设需要,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确实没有其他建设资金来源,但又暂时不宜转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增量融资需求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由地方政府按法律要求和有关规定发行政府债券解决。

-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审查贷款投向,重点支持农田水利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城市轨道交通等领域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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